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黃九興闢山章程條文
第一條(名稱)
本法人定名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黃九興闢山 (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二條(宗旨)
本法人本於祭祀祖先,闡揚祖德,敦睦宗誼,弘揚孝道,增進宗親福利,並維護善良風俗,安定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辦理之目的事業)
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一、辦理祭祀祖先之事務。
二、修建宗祠墳墓,編纂族譜。
三、顯揚祖德,敦睦宗誼。
四、增進族人福利,啟發後世子孫。
五、舉行公益慈善事業。
六、獎勵宗族優秀及貧困子弟升學獎學金。
第四條(設立財產)
本法人之設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產權)由祭祀公業黃九興闢山之財產更名為本法人所有,依108年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為新台幣壹億伍仟伍佰玖拾貮萬貮仟參佰玖拾陸元整(如財產清冊)。
本法人得繼續接受個人或有關單位之捐贈(獻)。
第五條(主事務所)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大園區五青路382巷249號,並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別在直轄市、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第六條(派下權、除權及復權)
本法人派下權之繼承規定如下:
一、於97年7月1日以後,其派下員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共同承擔祭祀者,得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
二、經受理機關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公告確定,核發派下現員名冊內所列人員,為本法人派下現員,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
三、本法人派下員連續三次未出席派下員大會,經管理委員會查證屬實,並提送派下員大會議決同意後,得將派下員現員名冊除權,以利會務執行。
四、經註記除權之派下員得於往後連續三次自動參加派下員大會,並行簽到,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再行提出申請恢復為派下現員,經管理委員會審查確認,提送派下員大會,經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通過,由主任管理人依據其結果,塗銷系統表之註記,列入派下現員名冊,送主管機關申請公告後備查,始生效力。
第七條(組織)
本法人設管理人3人,其中ㄧ人為本法人之代表,無給職,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限一屆。另置監察人1人,無給職,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限一屆。
第八條(派下員大會職權)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構,每年至少召開派下員大會一次,由管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管理人拒不召開時,得經五分之一以上派下員推舉一人自行召開之。
派下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選舉及罷免管理人、監察人。
三、議決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
四、議決管理人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報告書。
五、議決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
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第九條(管理委員會)
本法人為協助會務另設有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章另訂立。
第十條(管理人之職權)
管理人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章程訂定及修訂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預算、決算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五、財產之保管、運用及監督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法人之重大業務事項。
第十一條(監察人之職權)
監察人監察本法人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
第十二條(管理人之產生)
本法人管理人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之,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時,得以取得派下現員過半數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第十三條(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選任)
代表本法人管理人由全體管理人以舉手表決或投票互選之,以得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前二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對內綜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十四條(管理人出缺之補選)
管理人因故出缺時,得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管理人任期屆滿之改選)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應在該屆管理人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召開派下員大會選舉下屆管理人,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管理人變更登記。
管理人逾期不召開派下員大會辦理改選時,得經五分之一派下員推舉派下員ㄧ人,自行召開之。
第十六條(監察人之產生)
本法人監察人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選任,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時,得以取得派下現員過半數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第十七條(監察人出缺之補選)
監察人因故出缺時,得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改選)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應在該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召開派下員大會選舉下屆監察人,並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監察人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管理人就職)
新任管理人應於上屆管理人任期屆滿次日就職,並與上屆管理人完成交接。
第二十條(會議之召開)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如管理人認為必要或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拒不召開時,得經五分之一派下員推舉派下員一人,自行召開之。
第二十一條(開會人數)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須有全體派下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第二十二條(派下員大會決議)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三)解散。
第二十三條(代理主席)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因故缺席派下員大會,或派下員大會所議決事項與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有關聯應迴避時,得由派下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四條(代理人)
管理人或派下員,無法親自出席派下員大會時,得委託其他管理人、派下員、派下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代理出席,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內容定之。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之罷免)
管理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
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第二十六條(監察人之罷免)
監察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
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派下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第二十七條(法人之收入)
本法人各項收入及捐獻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郵局。
第二十八條(會計制度)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第二十九條(核備文書)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3個月,擬具年度經費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提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擬具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提請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條(剩餘財產之歸屬及分配)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依照派下員房份平均分配處理之或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第三十一條(規範)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章程施行)
本章程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於112年12月13日第二屆派下員大會修改章程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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